訴訟中欠款追收的三要素
1、未過訴訟時效
欠款起訴的時效是2年,超過2年起訴法院會判決原告敗訴。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2年的起算時間:
約定了付款時限的從付款時限屆滿時起算2年,未約定付款時限的,從按交易習慣確定的或補充約定的履行期屆滿時起算2年,或從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明示的寬限期屆滿時,或從債務人明確拒絕付款時起計算2年,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時起最長不能超過20年。
(2)2年的重復計算(時效中斷)
時效起算后,債權人每主張一次、或債務人每作出付款承諾一次或債務人每履行一次部分付款時起,重新計算2年一次。但時效最長不能超過20年。
(3)時效中止
在計算2年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特殊情況,使原告無法提起訴訟的,特殊事由發生期間應停止計算時效,待事由消除時時效繼續與事由發生前已計算的時效累計。
如果過了時效,與對方協商或錄音,促成其重新確認也可補救。
2、有欠款證據
借款有借條,欠款有欠條,貨款有收貨單和價格單,工程款有工程量和單價確認單。
憑據上須有對方本人的簽字或公司的蓋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或合同上簽字代表人的簽字,或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人的簽字。
如果沒有書面憑證,有證人或錄音也可能補救。
3、對方有償還能力
對方有償還能力是勝訴后能夠實際執行的保證。所以在起訴前要留意對方財產、帳戶情況,對惡意欠款人最好能在起訴同時進行財產保全,以防轉移。